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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就业性别歧视说“不”!公益诉讼助力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晋州市检察院  【字号: | |

“感谢检察机关的及时提醒,我部门接受本次听证会所提出的建议,将全面梳理整改存在问题,并在今后工作中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招聘用工中对妇女的歧视行为。”近日,在晋州市检察院举行的一起妇女就业平等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这样说。

金三银四,求职正当季。当前本是广大妇女择业就业的黄金季节,但一条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涉及歧视女性的案件线索,被“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推送到晋州市检察院。该院立即组织检察人员以实地走访、大数据筛查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发现辖区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时,设置仅限招录男性、规定男性优先、限定妇女婚姻状况等条件,涉及性别歧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广大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

全面掌握相关问题后,晋州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益心为公志愿者、妇联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围绕招聘工作中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公益侵害事实、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问题开展公开听证。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职,并希望以此案释法宣教,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

根据听证意见,晋州市检察院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辖区内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健全网络招聘监管机制,加大对网络招聘的监管力度;做好平等就业宣传工作,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已就规范招聘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督促涉案网站认真筛查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下一步,相关职能部门还将开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宣传,切实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检察官提醒:就业性别歧视是基于性别,任意扩大适用、强化妇女不适合从事某些工作的刻板印象,限制、损害了妇女就业机会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面修订后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救济途径,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并符合一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检察力量为妇女群体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