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市院检委会5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规范检察人员办案行为,严肃办案纪律,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防止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及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院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检察人员指检察机关在编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借调人员以及因工作需要在检察机关挂职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说情,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和形式向检察人员打探尚未公开的相关案情,为案件当事人开脱或减轻责任说情、打招呼,或者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检察人员必须严守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向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泄露案件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办案情况,或者利用案件信息与当事人进行违法交易。
第五条 严禁检察人员接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请托,以各种名义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等打探案情、出谋划策,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干扰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请求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的; (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要求私下会见证人、举报人的;
(三)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举报人基本情况及其举报内容的;
(四)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查方案、侦查方案、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证人姓名、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
(五)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
(六)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为案件当事人开脱、减轻责任而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说情、打招呼的,或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七)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或者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向执法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八)检察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者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时,接受了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赠送的礼品、礼金,事后才知晓的;
(九)其他情形的说情。
第七条 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检察人员应在三日内填写《执法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并按下列程序报告。
(一)向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说情的,报分管院领导;
(二)向党组成员说情的,报检察长;
(三)向市院检察长说情的,报市院检委会或市院党组;
(四)向基层院检察长说情的,向本院检委会或党组报告的同时向市院党组报告;
(五)参与市院组织指挥的提办、交办、参办、督办、异地指定管辖或专案、专项行动的基层检察人员,向市院分管院领导报告。
所有《执法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按程序签署意见后,由报告人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于报告的内容,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以保密。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案件承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应首先汇报该案是否存在说情的情形。
第十条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向检察人员说情的,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检察长批示意见开展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检察长。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存入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及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石家庄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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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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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说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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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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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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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所在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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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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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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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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