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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4-09-04  作者:  新闻来源:市检察院办公室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省、市委着力改善“两个环境”决策部署,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营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为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服务的指导意见》、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企业发展的自觉性

  1.服务企业发展是服务发展大局的迫切需要。全市检察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市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我市发展大局上来,切实将服务企业发展放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深化对服务企业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2.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两个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促进全市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切入点。综合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快我市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

3.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有力抓手。通过预防和打击破坏企业生产发展的各类犯罪,加强对涉企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树立良好检察形象。

  二、综合发挥检察职能,增强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效性

4. 依法打击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对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把持资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迫劳动、恶意欠薪、寻衅滋事等犯罪,依法从严打击,为企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5. 加大对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盗抢、哄抢企业财产,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伤害企业经营者等刑事犯罪活动。为企业营造安全、诚信的生产经营环境。

  6.对企业发生的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适时介入调查,坚决查办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努力遏制和减少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7.依法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犯罪案件。依法打击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等经济犯罪。加强追逃追赃工作,保护企业资产安全。

8. 严厉查处影响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企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9.加大对涉企案件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对侵害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人身安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加强立案监督。对企业经营者滥用人身强制措施和对企业财产滥用强制措施,滥收保证金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0.加大对涉企案件的民事诉讼监督力度。对涉企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裁判、执行的,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受理申请,及时审查办理,及时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加强对涉企案件调解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调解、恶意调解、强迫调解、虚假调解行为,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

11.加大对涉企案件的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对涉企的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促进依法行政。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法向其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12.注重加强涉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以职务犯罪高发领域的行业为重点,及时分析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类型,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效提升企业自我预防、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重点预防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产品销售等过程中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问题;在整合重组、改革改制、对外投资融资等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重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积极探索开展对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促进商务诚信和政务诚信建设。

13.切实做好涉企信访工作。认真受理、接待企业职工的来信来访,对涉企集体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稳控、息诉工作。对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严格按照线索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畅通举报通道,方便企业和企业职工举报。

三、严肃检察工作纪律,确保服务企业发展工作依法规范

14.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办理涉企案件时,注意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线,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个人收入与企业违规的界线,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15.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注重服务效果。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从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出发,注意讲究办案方式,注意选择办案时机和方法,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做到“五个慎重”,慎重传唤企业负责人,慎重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册、财产、账户,慎重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16.严格执行“服务企业发展九条禁令”。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严禁乱扣押、乱罚没、乱处理涉案款物;严禁利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借用涉案单位车辆、到涉案单位报销费用、接受涉案当事人吃请;严禁越权办案;严禁乱拉赞助;严禁吃拿卡要;严禁要求企业以优惠条件同与自己有关系的人做生意;严禁在企业中兼职或挂名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设置任何障碍刁难企业。

四、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7.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帮助企业强化管理。在办理涉企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案件的同时,注意帮助企业分析发案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查找易发多发犯罪的制度原因和管理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强化监督、预防犯罪。针对当前企业在转型升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些行业集中出现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党委政府谋划经济发展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18.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积极有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通过调查处理举报、建议移送案件、立案监督等工作,进一步解决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19.建立完善与企业日常联系机制。预防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日常联系,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了解影响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企业提供经常性的咨询和帮助。要站在促进企业发展的高度,研究解决阻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前瞻性、预防性的服务。要在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内,设立检企服务联系站点,定期组织园区内企业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咨询活动。定期深入企业开展“问政于企、问计于企、问需于企”、“民行检察入企业”活动,深化服务百家企业、服务百项重点建设项目和“六进”百场法律宣传为内容的“三百”活动,深化内容,确保效果。

20.加强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要在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同时,加强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制定完善有效的服务举措,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实际诉求,为我市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服务企业发展工作扎实开展

21.强化组织领导。全市检察机关要把依法服务企业发展作为重点工作,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完善考核考评机制,明确责任要求。市院成立服务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院党组成员、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侯建华任组长,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崔少波任副组长,市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防处,负责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市院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部门各确定一名干警为办公室成员。各基层院也要根据实施意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服务企业发展工作扎实推进。

22.注重总结服务企业发展成功做法和经验。市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定期研究分析服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服务企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固化为制度,推动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工作的健康发展。要拓宽联系渠道,加强与企业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广泛征求对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23.加强学习培训。结合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培训,在学习法律业务的同时,加强对经济政策和经济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