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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决算公开信息

时间:2016-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重点和制定相关措施,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4、依法履行侦查监督。 

  5、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6、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为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2015年决算只包括本机决算,无下属单位决算。 

      第二部分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七、相关信息统计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总收入1.3641亿元,支出1.4628亿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专项项目支出,其中: 

  (一)收入总计1.3641亿元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492亿元,其他收入149.90万元。 

  (二)支出总计1.4628亿元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4573.67万元,项目支出1.00546亿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收入1.3641亿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492亿元,其他收入149.90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支出1.4628亿元,包括基本支出4573.67万元,项目支出1.00546亿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1.3491亿元;财政拨款支出1.4456亿元,其中基本支出:4423.78万元,项目支出:1.0032亿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13491.83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一般公共安全支出4423.78万元。 

  (一)工资福利支出2572.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867.8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 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 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83.39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 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七、部门决算相关信息说明 

     (一)2015年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本年度本单位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1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1人次,支出39578.16元。2014年减少1033826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公务用车购置费2990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699100元,共计3729000元。车辆编制70辆,实有78辆。2014年实99辆,批报废车辆21台,已拍卖车辆8台,待报批报废。公务用车购置费1498696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586918.42元,共计6085614.42元。相比2014年减少2356614.42元。 

     (三)公务接待情况:本年度公务接待15批次,120人次,共14220元 

      2015年我院三公经费共计3782800元,2014年三公经费共计6230075.18元;相比2014年,我院三公经费减少2447275.18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政府采购情况的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01.55万元。全部为财政性资金。其中,政府性服务为124.7万元。货物355万元,1621.85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中国清洁发展基金拨入的管理费等。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